江苏环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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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进行物业管理的公司,那么物业公司到底需要做哪些事情呢?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3、档案资料的管理;
4、环境卫生的管理;
5、秩序的维护;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7、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
8、小区绿化、景观的管理;
9、各类工程报修并记录;
10、专人值班、专人接听电话的服务;
11、对外事务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公司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比如说:业主家中供水供电供热等问题需要找专门负责的公司负责;房屋质量问题产生墙体开裂、其他业主违章搭建影响通风采光等都与物业公司无关。
从物业费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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