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Transparent)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Health)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guǎn lǐ)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fú wù)(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contract)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guī dìng)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xiàng m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property)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Law)、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执行明码标价规定(guī dìng)的情况实施监督巡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公司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网站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bāo kuò):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xiàng mù)、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连云港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实行政府(Government)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公司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position )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连云港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tōng xùn)、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网站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连云港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第九条 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公司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property)管理(guǎn lǐ)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Government)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fú w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