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连云港环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江苏物业公司

新闻分类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江苏环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经理

手机:15751223383

邮箱:3145137523@qq.com

网址:www.lyghawy.com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园丁新村6号楼4号

连云港物业公司告诉您作为业主,您享有的权利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技术知识

连云港物业公司告诉您作为业主,您享有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8-01-17 作者: 点击:

    大家知道作为小区的业主,您享有哪些权利吗?下面由连云港物业公司带大家了解作为业主,我们享有哪些权利;

  1、物业有以下几种情形,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2、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业主大会依据相关法律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想了解更多欢迎关注连云港物业公司。


本文网址:http://www.lyghawy.com/news/383.html

相关标签:连云港物业公司

最近浏览:

在线客服
分享 一键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
邮箱
邮箱
地址
地址